|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进行年度审验。
1、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时间组织审验;因故不能如期审验的车辆,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出具延期审验的证明。
2、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的时间,由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确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年度审验由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公布年度审验的具体安排和分发年度审验表。对营运车辆较多的客、货运输企业,可以上门审验,其他的可分层组织集中审验。
(三)年度审验时应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收回年度审验表、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其中道路运输证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代理证,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四)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1、经营资质的评审
2、经营行为的评审
3、税费缴纳的情况
(五)年度审验结果应记录在“年度审验表”,并存入分户档案中。
(六)除国家税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目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部门的委托,利用年度审验搭车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