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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1、审查批准手续。办证员应严格审查申请表所填内容及站、所两级审批意见,经核查无误后记人台帐。对审查不合格者应说明原因。
2、公告审查结果。资格审查完毕,应在5日内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直接公告。
3、核发证件。对审查合格者,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O日内为经营者办妥经营许可证。
4、需报上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的,应在签批“同意”上报字样之日起10日内上报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5、接到批准文书后,办证员应登记台帐,10日内将经营许可证发放至经营者手中。
二.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1、经营许可证应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其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
2、经营范围按以下五类加以区分:
2.1、旅客运输。旅客运输分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包车客运。
2.2、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
2.3、搬运装卸。搬运装卸可分为普通货物装卸、大型物件装卸、驻厂装卸、短途搬运等。
2.4、汽车维修。汽车维修分为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维护、专项修理、汽车配件供应等。
2.5、运输服务。运输服务分为驾驶员培训、货运代理、客运代理、货运信息、配载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洗车、停车、车辆租赁、业务咨询等。
3、“经济类型”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以及其他经济填写。
三.经营许可证的补办程序。
1、补办申请受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经营者的口头申请,并要求经营者填写《道路运输行业证照补办申请表》。
2、遗失确认。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确认遗失后,在申请表上签章。
3、补办登记。
4、声明作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登报介绍信交经营者在地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5、填发证件。填写和核发新证件,并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
6、办证员将补办情况记入经营许可证发放台帐“补办异动栏”和申请表有关栏内,并将作废声明剪贴在补办申请表上归档。
7、按规定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由下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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