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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二、办理程序
1、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与“申请条件”规定内容相符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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