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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程序
1、从事货物运输(危险品货运除外)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有符合以下条件的驾驶人员:
⑴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经市(州)运管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四、申报材料
与“申请条件”规定内容相符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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