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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2、省人大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一、二、三级汽车客运站的,当事人向所在地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内容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2、对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收到申请的市(州)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转报省级运管机构;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省级运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汽车客运站站级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对三级汽车客运站,收到申请的市(州)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汽车客运站站级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四级汽车客运站的,当事人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内容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6、收到三、四级客运站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汽车客运站站级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汽车客运站
四、申报材料
汽车客运站站务工作量资料和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情况以及汽车客运站平面图和照片。提供客运站主体正面和45度角侧面照片。
五、办理时限
1、一、二级汽车客运站:20日+20日;
2、三级汽车客运站:20日;
3、四级汽车客运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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