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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二、办理程序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审请;
2、从事市(州)境内跨县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市(州)、跨省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省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4、收到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对从事跨省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省级运管机构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级运管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三、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有符合以下条件的驾驶人员:
⑴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⑷经市(州)运管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四、申请材料
与“申请条件”规定内容相符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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