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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境尴尬 隐患不少 “顺风车”并非一路顺风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 [日期:2007-2-15]

    “顺风车”被网民誉为“第四种交通方式”,如今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因搭乘“顺风车”引发事故等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来——

“顺风车”并非一路顺风

  颇受青睐 “顺风车”风生水起

  在各大、中城市,上下班挤公交车的辛苦可谓人人皆知。享受专车接送的服务成为众多城市人追求的梦想。在公路规费以及油价上涨的压力之下,不少人选择了搭乘“顺风车”这种交通出行方式。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一些“顺风车”招募的信息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地冒出来。有的网站专门开设了“顺风车俱乐部”的网页。网页上,有网民将手机号码公之于众,以求搭乘“顺风车”的信息。不少都市人竞相成为“顺风车”服务的受益者。

  提起“顺风车”的好处,家住福建省福州市区的董小姐可谓是如数家珍。以前由于在郊区上班,每天要转两趟公交车才能到达单位,光是花在路上的时间就要将近3个多小时。不仅如此,公交车内人员拥挤、空气污浊,又要时刻担心钱包被扒,特别是夏天,挤得满身是汗,其中辛苦自不必说。在朋友的介绍下,去年,她通过网络上的“顺风车俱乐部”找到了一名合适车主,每天与其结伴同行。而董小姐每月单程只需付车主35元钱。“顺风车”让董小姐少了舟车劳顿,多了愉快心情,尝到了不少甜头。

  王女士也是众多“顺风车族”中的一员。因为怀有身孕,以前她每次挤公交车都胆战心惊。两三个月前,她在上车时被人挤倒,医生建议休息一周。这次遭遇,让她和家人决心找一辆“顺风车”。相同线路的三两人拼成一车,搭车人每次只需补贴车主三五块钱作为汽车油钱,出行难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顺风车”搭乘并不是城市工薪阶层享受的专属产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同样活跃着搭乘“顺风车”的人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由于村落分散、交通闭塞,人们出行十分不便。赶集购物、进城办事、访亲探友,搭乘其他乡亲的“顺风车”,免去了不少的麻烦。碍于情面,有不少车主还是提供无偿的搭乘服务。

  有车一族也愿意让人搭乘,做个顺水人情,得个顺水便宜,特别是现如今油价日益上涨让“有车族”养车费用急剧增加。搭乘“顺风客”可分担一些车子的燃油费,使得大家的出行更加便捷、经济,大家得方便,何乐而不为。而对于搭“顺风车”人而言,花较少的钱享受宽松愉悦的乘车环境,个中好处不言自明。同时也可以缓解日益拥挤的交通状况,减少汽车噪音、尾气等对环境的污染。“顺风车”可谓来到了一个天时、地利、人和的时代,人们的青睐程度与日俱增。

  隐患不少 “顺风车”并不顺风

  “顺风车”由于迎合了大众的消费需求,不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有着广阔的市场。然而据记者调查发现,“顺风车”并不都是一路“顺风”。近年来,因搭乘“顺风车”引发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有的纠纷,甚至要诉至法院来寻求解决。去年以来,福建法院就曾经审理了多起因为搭乘“顺风车”引发纠纷的案例,颇具代表性。

  搭乘“顺风车”搭出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去年3月20日下午,闽西龙岩人廖明搭上朋友吴天驾驶的货车,从福建的上杭县开往龙岩市区。由于是朋友,吴天没有收廖明的钱。车子行驶途中,吴天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翻入路边水沟,廖明和吴天均受了伤。后经法医鉴定,廖明为10级伤残。随后,龙岩市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吴天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为能得到赔偿,廖明将吴天以及货车的车主曾飞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费用近4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廖明搭了吴天的车,吴天就负有保障廖明人身安全的义务。交警部门认定,吴天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翻入沟中,造成廖明受伤,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吴天受雇于曾飞,作为雇主的曾飞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吴天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吴天应当与曾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搭乘“顺风车”搭进了“圈套”被骗了钱财。打工女小林在厦门就遭遇了搭乘“顺风车”被诈骗的咄咄怪事。去年10月7日上午,小林正准备回老家平和。一中年女人走过来,声称自己也要到平和,愿与小林同路前往。这时,身旁有男人打手机,大呼小叫说他要去平和方向拉货。几人坐上一辆白色“顺风车”。路上,另一名男子称自己带了10万元港币,要去厦门灌口镇买雨伞,现在想到银行兑换人民币。两名男子打算将身上财物一起锁到黑挎包里,交由小林保管,作为“公证人”,小林和那个中年女人也被要求把财物都锁进去。

  车到灌口镇后,那名男人对小林说:“我们的东西都在你手中的包里,我们现在去银行换钱,回来后一起去买雨伞。”他们让小林拿着挎包等他们换完钱回来取东西。随后他们便去“换钱”了。等到傍晚6时,小林发现不对劲,赶紧把挎包打开,发现里面只有两套女式内衣,根本没有他们说的10万元港币!原来已经被掉包了。小林的4100元现金被骗走,白金项链、金耳坠、手镯、手机等贵重物品也不翼而飞。

  搭乘“顺风车”搭进了性命。2002年的一天,三明市的谭某在饭店宴请朋友。席后谭某夫妻准备“打的”回家。好友钱某提出要送他们一家回去。谭某一家3口便坐上了钱某的车。当车行至路上的时候,由于天色已晚,钱某驾驶车辆不当,车子偏离了正常行使的轨道,与对面行使的车辆发生碰撞。钱某与谭某一家3口当场死亡。事后,谭某的家人将钱某的遗孀告上了法庭,要求予以赔偿。

  处境尴尬 “顺风车”问题多多

  “顺风车”引发的上述纠纷只是“冰山一角”。作为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人们对其的认识还存在诸多争议。比如“顺风车”究竟是属于非法营运还是公众自愿互助行为?国家公权力应不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干涉?等等。“顺风车”的处境可以说是十分的尴尬。

  法律地位不明确。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些专家认为,有偿“顺风车”应该属于非法营运。根据交通部10号令中对“道路客运经营”的定义是: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顺风车”收取了搭乘人员的费用,发生了经济结算行为,有赢利的目的。有的人甚至认为,“顺风车”逃避了公路规费,与市场上的“黑车”无异,应当进行查处。

  也有不少人持相反的意见,福州浩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芳认为,“顺风车”是一种互助方式,搭载的是相对特定的人员,搭车人支付费用属象征性支付,不是以营运为目的的车辆。即使“顺风车”被认定为非法营运,查处难度也比较大。

  出现事故责任难分。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车主在搭乘“顺风客”的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普通的出租车通常上有乘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险种,如果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可以由出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解决赔偿问题。虽然私家车也会购买乘客保险,但如果载客收费运营,可能会超出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而保险公司并不倾向于对这种情况下的私家车乘客风险进行赔偿。

  市场管理难以规范。乘载双方之前并不熟知,因此如何保证双方的人身安全,应该是人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加上私家车进行有偿搭乘服务多属于双方私下协商,作为车主无需向任何部门进行报备。职能部门难以对车辆的使用状况以及车主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乘客发生纠纷后,自我维权的渠道不畅通。无形增加了不少安全上的隐患。有专家建议,一旦车主和搭载者配对成功,双方应当签订一份搭乘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实际上,在国外“顺风车”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在一些西方国家,甚至把私家车在车流高峰期间空车上路视为违法。专家指出,任何一个事物的出现都有利弊两面,关键是要进行权衡,扬利去弊。眼下,应当尽快地对“顺风车”这一新生事物作出法律界定,并通过对“顺风车俱乐部”等衍生产物,进行必要的市场管理,从而避免“顺风车”市场处在一个放任自流的状态。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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