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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胡可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1] 

依法行政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 胡可明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道路运输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道路运输法制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今天,交通部在这里召开全国交通系统学习贯彻《道路运输条例》会议,研究部署贯彻条例的有关工作,组织各交通厅(局)主管领导、法规处长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集中学习条例,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借此机会,就《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施行,向全国交通系统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并向辛勤工作在道路运输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道路运输,是社会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乘车难”、“运货难”等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同时,道路运输业还吸纳了大量的人员就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国家的发展,道路运输也必将获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道路运输条例》是在我国道路运输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颁布的。它总结了我国道路运输几十年的发展经验,肯定和规范了道路运输发展和管理中的成功做法。条例按照“三个代表”以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确了我国道路运输发展的方针和原则,确立了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执法监督等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在今天的会议上,冯部长将做重要讲话,就《道路运输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做出部署,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结合学习贯彻许可法,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始终注意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精神和要求,明确了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和许可的条件,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一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了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针对旅客道路运输审批中存在的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审批不透明、审批期限过长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条例改变了过去将经营资格审批和班线审批分开审批的做法,规定申请客运经营资格时,可以同时申请班线审批,简化了审批程序;对于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要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得搞两次审批。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及时全面了解班线运输供求的情况,合理地安排投资和经营的方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

    二、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学习贯彻条例

    为了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条例还规定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且要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测,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为了防止道路运输经营中发生甩客、甩货等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防止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损害运输经营者、车主、培训人员利益的行为,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视。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确保政府履行各项职责,既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所盼,这些都对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改革道路运输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正确实施道路运输条例,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任务。

    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学习贯彻条例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也就是行政权力应当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错位”。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伊始,就提出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行政监督三项基本准则。对依法行政非常重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级政府与政府各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管理中,要牢牢树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正确执法,不得滥用行政审批权和处罚权,只有这样才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

  四、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

    贯彻实施好这部行政法规,保证依法行政,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水平的高低,不仅涉及到道路运输业能否依法有序发展,还影响到政府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这部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这次制定条例,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执法地位。这体现了国务院对道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直接和人民群众广泛接触,他们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关系政府的形象。为了不辜负国务院领导的信任,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条例对加强道路运输机构的建设业非常重视,专门规定了对道路运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对道路运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提出了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是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一支熟悉法律、行政管理和道路运输知识的执法队伍。由于道路运输机构和人员发展过快,在队伍建设和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建设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通过制度建设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公正、高效的执法。

    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制素质,主要是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学法、知法、执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是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因此,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同志必须不断学习,特别要注意学透、掌握这部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体现的原则。同时还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这是正确执行法律,依法行政的前提,否则很难胜任这项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制素质主要是通过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水平和能力,保证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事,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成为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管理人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是专业性的一项工作,不精通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很难胜任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是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要加强运输管理的业务学习,学习有关的运输管理知识,安全知识、客货运知识、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知识、车辆维修检测知识等。

    为了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是非常必要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运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提高他们法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那些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说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因此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五、维护法制统一,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及时清理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道路运输领域的一些基本制度,为道路运输管理提供基本的依据。但是,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关于许可的条件和承运人保险制度等;另外,现行的一些规定与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相符,也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交通主管机关和道路运输机构既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也要争取有关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另外,条例颁布实施后,对过去的工作方式、方法、程序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机关和道路运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制度,保证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道路运输条例赋予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业实施管理的职责,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这既是法定权限,也是职责所在,从一定意义讲,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义务。这就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领导和同志们,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把每一项职权行使好、每一项义务履行好,在依法行政中真正体现“三个代表”。

    交通部的领导十分重视法制工作,近年来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我相信,在交通部党组的领导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会把条例的颁布施行作为新的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借此机会,对交通部、全国交通系统的同志多年来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与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祝大会圆满成功,祝同志们身体健康。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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