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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新理念 倡导新思路
开创自治区交通运输发展新局面
内蒙古自治区运输管理局
内蒙古地跨“三北”,毗邻八省,北部与俄罗斯、蒙古接壤,有4200公里的边境线,有满洲里、二连浩特等18个边境口岸。因此,内蒙古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总格局中,不仅具有承东启西的重要地位,也是我国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
一、内蒙古道路运输发展迅速,成绩显著
内蒙古地广人稀,地势多样,公路建设速度加快,覆盖面广,公路运输在整个运输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公路运输能力有了明显提升,成绩显著。
公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
(一)运输保障能力迅速提高
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依托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依靠政策措施的强力推动,我区公路运输的能力得到显著提高。2004年公路运输量四项指标首次实现双位增长。今年,全区公路运输量稳步提高,四项指标均实现了双位增长。截至今年8月底,全区公路旅客运输完成客运量19309万人,旅客周转量121.7亿人公里,同比分别增长11.5%、14.3%;公路货物运输完成货运量32870万吨,货物周转量209.14亿吨公里,同比分别增长15.3%、16.2%。
(二)运输业结构调整趋于合理
1、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方面,通过政策导向,积极引导企业采用联合等形式组建大型运输公司,使市场主体的集中度有所提高。
2、运力结构调整方面,通过采取严把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使运力结构得到改善。通过采取优先审批投入高等级客车的经营业户、新增车辆减收交通规费等措施的引导,客运车辆逐步得到更新。全区营运客车中高一级以上客车占总数的11%;中级客车占22.4%。积极鼓励发展大型、重型货车,2004年全区货运车辆大中小的比例由2003年的51.4:14:34.6调整到59:9.3
:31.7。
3、经营结构调整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不断拓展运输业新的发展领域和空间,试点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与综合效益达到了区内运输行业领先水平。
(三)支持“三农”力度明显加大
2004年,全区行政村(嘎查)通班车率达到了96.7%,极大地满足了农牧民的出行需要。为农副产品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免检免费,快速运行,保证了农副产品的及时外运,保障了农牧民的利益。农村牧区客运站的规划、建设步伐加快。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依法科学实施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道路管理行业乃至全社会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宣布道路运输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指导我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措施是我们今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我们立足我区道路运输发展实际,着眼于体现条例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条例的具体规定,按照这一思路,主要创造性地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内容:
1、制定客运信息公告制度
建立客运信息公告制度是《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内容,同时也是深化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局在内蒙古交通网站中(www.nmjt.gov.cn)建立了客运信息公告专栏,专门发布道路客运行政许可项目、程序、相关条件,客运市场需求,客运班线网络结构、运力分布和班次密度等情况,到现在已发布了23期公告,努力为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最准确、最新的客运信息,增强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
2、成立行政许可监督委员会
我区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实行“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制度。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自治区交通厅成立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监督委员会,以文件形式明确了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及方式,并建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同时要求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接受各部门监督,确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正性、合法性。
3、客流调查制度
为准确、及时掌握我区省际、盟市际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为广大经营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省际、盟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客流调查制度(试行)》,将客流调查的范围、主体、方法、报送方式以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道路运输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调查,并将其形成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4、承运人责任险
建立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是解决运输理赔难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利益的一个有效途,有利于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有关强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规定,我局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通知》(内交运管发[2005]40号),要求全区所有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所有道路运输经营者可自主选择保险企业,根据自身实力选择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相关内容由投、承保双方协定。同时,要求各级道路运输机构大力宣传责任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辖区内所有经营者,按照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做好监管工作。
(二)落实《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
为增强《道路运输条例》的可执行性,部今年已下发了5部配套规章,这几部规章是对《道路运输条例》的细化和补充,对建立“服务交通、透明交通、有限交通、诚信交通、责任交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贯彻几部规章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
1、要求全区各盟市运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严格执行交通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确定《道路运输条例》和部门规章定期汇报制度。
2、在内蒙古交通厅网站上发布各规章,通过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要求全区运管机构做好各项配套规章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咨询活动,使社会各方知法、懂法、守法,熟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由于我区运管机构设置情况的差异,再次重申对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运管所,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部门规章进行执法时,应当以盟市运管处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4、就贯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意见:
第一,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国家标准,重新划分维修业户等级,有步骤、有计划地换发部即将下发的新版经营许可证。结合换发工作,对维修企业进行一次整顿,对技术水平低下、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引导其向规模化发展。第二,严格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许可及管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运输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第三,强化维修企业的经营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用制度促管理,以管理强服务。第四,建立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电子档案。
三、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一)明确特大交通事故中运输经营者权力义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运输经营者的实际反映情况,我局对运输经营业户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给予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发了《内蒙古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对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给予道路客运行政处罚的通知》,对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在一年内暂停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但其仍可继续申请车辆更新、内部调整,这一举措力在引起经营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体现了便民、为民的原则,切实解决了经营者的实际问题,为优化车辆结构,提高车型档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统一运价确定标准
我区地域辽阔,各地运价水平不同,与外省衔接不紧密,给运输经营者造成不便,我局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讨后,共同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交通厅关于制定和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463号),重新明确: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盟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同类等级车型,如起讫点价格存在差异,一般执行运价高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输价格;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同类等级车型,起讫点价格存在差异的,由双方运输经营者协商确定运价,但不得高于两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运价;同时,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可以实行浮动,浮动的幅度和时间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运输价格的重新明确,稳定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价格,使运价合理补偿运输成本,有利于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抓好安全生产
一是认真履行交通部门“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后,运管部门将排班、报班以及签发路单等工作交予客运站,运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客运站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继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四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已制定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五是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控。按照交通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日行程2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已经全部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截至今年4月底,已经有3852辆营运客车安装完毕。为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控,交通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营运客车于2005年底全部完成安装;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于2006年底全部完成安装,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安装使用具有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的GPS产品。同时,要做好安装、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探索应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新模式。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整顿工作。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使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从整顿驾驶人培训学校、把好考试、发证关、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等八个方面重点整顿。
通过半年多时间的清理整顿,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力度明显加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得以健康发展。
(五)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创建“诚信企业”活动
为了推动全区汽车维修行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全区汽车维修服务质量。在我局的组织下,汽车维修企业积极配合,深入开展了创建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活动。经企业自荐、旗县运管所初审、盟市运管处(局)复审、企业名单公示和自治区运管局审核确认等程序,命名“内蒙古利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49户汽车维修企业为首批全区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
四、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我区道路运输业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为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运输管理部门需要正确把握道路运输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提高发展运输的能力。
(一)组织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 1998 年 9 月 2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施行,至今已
7
年。由于《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与《道路运输条例》不相一致,在实践工作中又存在规定不系统、欠具体的问题,有必要调整充实,并有利于进一步突出地方立法的重点。现已完成初稿工作,处于多次反复征求社会各届意见的阶段。
这次修订中主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1、保持调整范围与《道路运输条例》总体一致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与《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不一致。《初稿》既包括了《道路运输条例》中的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还包括我区自主立法的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汽车租赁经营以及道路运输辅助业务;既与现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保持总体一致,又与《道路运输条例》的表述相衔接。
2、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初稿》中涉及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是避免法条简单重复。对《道路运输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初稿》一般不作规定,按照其规定的实施机关、程序和时限实施。
二是减少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了货物运输包装、中转联运的行政许可;将道路运输代理、货物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事项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根据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保留了出租汽车客运、搬运装卸、汽车租赁经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增加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政许可。
三是规范和简化实施程序。将许可权限一般设定为县级,以方便申请人;明确规定了许可条件、受理审查许可时限以及应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等。
3、体现自治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既要有利于《道路运输条例》在我区有效实施,又要结合我区道路运输市场改革发展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将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汽车租赁以及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纳入调整范围。主要是考虑到道路运输市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且上述领域在我区一直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不存在管理职责的争议。
二是改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方式。为规范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初稿》明确了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干支线路捆绑招标等形式作出许可决定。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有外省区先进经验借鉴。根据我区实际,干支线路捆绑招标有利于实现客运经营的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功能。
三是加强防汛抢险等公共突发事件的运输保障。《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客货运经营者的相应职责。根据我区特殊情况和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初稿》规定在防汛、抢险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道路运输的经营者都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保证指令任务完成。
4、突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
安全是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今后交通部门强化公共服务努力的重点和方向。《初稿》制定过程中特别把运输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一是严把安全准入关。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要求经营者“对车辆、站场、机具等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明确将配发道路运输证设置于经营者依法投保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之后。
二是加强道路运输站场源头的安全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查设备,按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具体办法对进站经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三是强化日常安全监督。规定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安全事故及时通报制度,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和在一定条件下不予许可的权限。
四是明确安全事故责任。规定从事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发生了特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不予批准其相关的新增经营许可申请。
5、鼓励支持农村牧区运输发展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要求,《初稿》体现了鼓励、支持、加快我区农村、牧区运输市场发展的精神。
一是保障农村、牧区运输运力供给。为保证偏远地区人民群众正常出行,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支线路捆绑招标等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客运线路。
二是增加对农村、牧区运输站场投资。规定国家、自治区站场建设补助资金应重点用于建设公路枢纽和老少边穷地区公益性站场,以及农村、牧区站场的补助。
三是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鼓励发展城乡公共汽车客运。
6、强化道路运输市场事中和事后监管
改变“只许可、不监管”或者“重许可、轻监管”现象,在精简和规范行政许可的同时,赋予充分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手段十分必要。《初稿》主要建立了以下几方面的监管制度:
一是在准入环节为监管开展创造条件。规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获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投标时所载明的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
二是建立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初稿》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考核和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将有利于建立我区道路运输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必要场所的监督检查权。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在道路运输服务经营场所和作业现场、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并对已经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行为嫌疑的车辆进行及时查处。
四是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强制权。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切实维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初稿》重点修订和增加了“暂扣车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初稿》将其主要用作责令停止经营、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限期投保、责令停止运输等行政强制措施(《道路运输条例》中没有作强制措施的细分)的具体化实施规定。
7、调整充实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初稿》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理顺、调整和充实:
一是对《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初稿》不作具体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对《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内、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定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三是对违反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汽车租赁和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的,《初稿》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件、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了撤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初稿》从保障运输安全、普遍服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有关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完善了“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价格管理,规定了对道路运输价格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应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二)完善行业监管。
基层和群众呼吁组建行业协会,进一步建立、完善行业内部约束机制和自律行为。现在各项审核工作都已完成,正筹备组建内蒙古道路运输协会工作,预计下月将正式成立。道路运输协会成立后,将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体制改革,起到沟通企业、个人与政府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联系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干线道路客运实现快速化
道路客运快速化是今后客运发展追求的目标,我区公路建设的大发展为客运快速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要以我区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为依托,以沿线中心城市和中等城市为结点,以快速、安全、优质为宗旨,力争把班车运行时间缩短到最低限度,尽可能为旅客提供快速、正点、直达运输。同时,针对呼和浩特—包头、包头—东胜等重点客运班线广泛开展“创名牌、树精品”活动,切实提高行业竞争力,使快速客运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拳头产品。
(四)鼓励发展旅游客运。
旅游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旅游客运是交通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旅游客运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是直接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供的有力支持。
一是充分发挥自治区的旅游资源优势,截至目前,我区专业旅游企业有9户,专业旅游运输车辆164辆,要积极组建专业旅游运输企业,发展旅游班线,围绕春节、“五一”、“十一”三个“黄金周”和暑期休假,加强假日期间的汽车旅游客运的组织工作。二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通旅游专线,为旅客提供多种服务,提高道路旅游客运的竞争力。三是继续降低门槛、放宽政策,促进我区旅游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为促进我区旅游经济发展,我厅与自治区旅游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经营行为,净化旅游和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为旅游和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五)积极推进现代物流发展。
鼓励货运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扩展仓储、配送等运输功能和服务范围,由传统的运输方式向物流业方向发展,夺取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区有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物流业的雏形,包头市国际集装箱中转站,起点高,所有硬件设备配置已达国际水平,具有强势运能,使进出口企业在中转站充分享受到报关、报检、结汇、投保、订舱、堆存、拆装箱、运输等一条龙服务,是集口岸、国际货代、国际国内物流、还箱点等功能于一体的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是包头及周边地区的“国际出海口”;通辽物流园区现已建立了GPS管理信息平台,并计划建设园区仓储库区、物流仓储管理系统,于2006年10月竣工,届时物流园区将基本实现物流管理科学化、现代化,为用户提供多功能配套的全方位服务。巴运集团计划投资1.3亿元建设大型综合物流服务机构,具有货运信息交易及空车配载、车辆停靠、仓储、货物配送、汽车修理、汽车整车及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石油销售等辅助服务功能,是目前内蒙古西部地区占地面积最大的物流中心之一,现代物流信息平台与国内众多物流机构联网,将为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经营者和物流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在以后的发展中要注重呼市、海拉尔、满洲里等地的几个现代物流企业的培植,逐步建成比较规范的物流服务体系;同时,加强口岸货运站物流服务的试点建设,以此来带动境外运输物流服务工作;最终能够实现立足自治区,辐射西部地区,连接全国的立体化物流网络系统。
(六)提高科技信息化水平,推进道路运输的科技进步。
积极吸收、引进、开发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逐步提升客、货运技术含量,大力普及计算机应用和现代互联网技术,开发和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智能交通运输系统(ITS)、电子数据(EDI)技术等高新技术,为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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