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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四川省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新《条例》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源头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约束等都作了新规定。日前,笔者就《条例》修订和实施中业内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四川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吴果行。
依法治运进入新阶段
谈到新《条例》的修订实施,吴果行认为,它是四川省道路运输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该省道路运输依法行政、依法治运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据介绍,《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1996年4月16日经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条例的实施使该省道路运输业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但近年来,随着该省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行业相关政策和管理急需作出相应调整和创新。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条例》的部分内容与国家上位法的规定已不相符合。因此,对《条例》的全面修订,就显得极为迫切。新《条例》不仅规范了该省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且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全方位引导和规范农村客运
谈到目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农村客运问题,吴果行说,通过近年来采取的多种措施,四川农村客运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全省通公路的乡通客车率达到95.5%,通公路的村通客车率达到85%。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四川农村客运的发展还面临较大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客运的发展,新《条例》提出要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对开行农村客运班线的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从政策、措施、目标、安全条件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为农村客运的发展保驾护航。
强化安全的事前预防和过程监管
道路运输安全一直是党和政府以及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谈到新《条例》对此方面的新规定,吴果行说,强化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是《条例》修订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为此,《条例》从严格安全条件、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管等方面分别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其要求贯穿于条例的各个部分,成为《条例》的灵魂。尤其是《条例》在全国道路运输立法中率先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制度、驾驶员配备和驾驶时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和客运站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进行了规定,以强化事前预防和过程监管,体现了与时俱进、科学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强化了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的源头安全责任。上述这些规定都是从道路运输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立法的重要创新。
据吴果行介绍,新《条例》还强化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源头责任。《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时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条例》同时规定,由于客运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证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加强对公众权益的保护
新《条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个重要特点是加强了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在运输安全和服务方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客运站不得强行搭售保险,要求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评议制度,并强化道路运输举报投诉制度,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众的举报投诉在30日内予以查处。
强化权力约束
新《条例》对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以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公共服务的理念,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也进行了有效的规范。主要内容为确立了规划保障制度,规定主管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在行政许可上设立了客运线路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的公示、听证、论证制度,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道路运输经营,违者依法处理等。这些规定从制度上和措施上落实了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增强了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了社会公众在道路运输管理相关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保障道路运输管理依法行政、客观公正、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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