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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营运现象已成为破坏我市交通运输市场正常营运秩序的一大痼疾。假冒客运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因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不仅给行业管理工作带来较大难度,而且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危害性。深圳交通局运政监督分局成立三年多来,已查处假冒出租车619辆,但假冒出租车仍然屡禁不绝,且有日益猖獗之势。究其原因,是制假用假成本低,“假的”运营成本不过几千元钱,而一旦被运政部门查扣,罚款金额却高达十万元。低投入、高罚款,使得非法营运者选择弃车,再重新购车进入非法营运的行列;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我市公检法部门尚未有对假冒出租车经营者追究司法责任的实践,令制假、用假者得以逃避刑事处罚。本文借鉴北京、上海的相关经验,谈点看法。
假冒出租车等假冒客运车辆的危害性
相对于其他非法营运车辆,假冒客运车辆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主要体现为:
(一)“假的”等假冒客运车辆往往与偷窃、抢劫甚至杀人等刑事案件有关。为降低经营成本,非法营运者多购买廉价的盗抢车辆等“黑车”作为运营工具。
(二)假冒出租车使用的计价器(“咪表”)大多是从正规出租车上偷来的。按照规定,我市对于出租车计价器的发放有严格规定,须在特定的政府部门备案、审批。而假冒出租车经营者获取计价器的唯一途径就是窃取正规出租车的计价器。据统计,自2005年1月以来,已有多宗正规出租车计价器被盗案件发生。
(三)假冒客运车辆未接受营运车辆技术性能检测,车辆安全状况及驾驶员技术无审查,安全性能没有保障,存在事故隐患。
(四)假冒客运车辆往往是“套牌车”。因此,当这些车辆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时,往往会造成“张冠李戴”的冤假错案;同时,若这些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也难以追究其责任。
(五)对乘客来说,存在受到假冒客运车辆司机欺诈、其他伤害以及低索偿性的风险。因乘坐假冒客运车辆被中途甩客、收到司机找赎的假币、遗失行李无法追讨、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索偿甚至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案例屡见不鲜。
(六)假冒客运车辆具有低投入、高回收、违法成本低等特点,使其对合法客运市场带来冲击,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破坏。有关专家指出,一辆非法营运蓝牌车一个月的收入至少2500元,外地出租车一个月收入有6000元,套牌车、假冒出租车则可能达到近万元。正因为如此,假冒客运车辆的数量越来越多,非法客运市场制假用假的行为日益猖獗。
上述情况说明,对假冒客运车辆的经营者追究司法责任,加大制假用假者的违法成本,已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了。
兄弟城市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如何阻遏制假用假者的猖獗态势?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中寻求加大打击力度的依据?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发现了以下两个振奋人心的案例。
案例一:2001年3月,北京市运政执法部门查获一辆车牌号为京B85173的假冒出租车。经鉴定,该车的“北京市准驾出租汽车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及“京B85173出租汽车牌照”,均为伪造的假证件。就此,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对驾驶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刘士海提起公诉。经审理,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士海为了非法营运,要求他人为其伪造出租车牌照、服务监督卡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其非法营运获利款项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其伪造的有关证件予以没收。
案例二:2004年5月,上海3名无业人员杨铭、朱惠国、严希林为进行非法载客营运,低价购入已报废的无证无牌轿车,重新油漆后装上非法的出租车计价器、伪造的出租车顶灯,并伪造牌照和经营许可证,当作出租营运车非法载客营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对被告人杨铭、严希林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朱惠国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为借鉴北京、上海两市的相关经验,我们于近期到两地进行调研。据了解,杨铭等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是上海市对假冒出租车使用者追究刑事责任做出的第一步尝试,已发挥了切实有效的震撼作用;而北京市的交通执法部门和公检法机构已将对利用假冒出租车进行非法营运的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广泛应用到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自2001年刘士海案起,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每年均对三百多名假冒出租车司机以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予以刑事拘留,并进入司法程序。北京市的主要经验有:
(一)运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紧密合作,措施得当有效,为追究假冒出租车司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自2000年成立以来,与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以“捆绑”执法的形式开展工作,每个交通执法大队配备固定数量的公交干警一起开展工作。在一线运政执法过程中,凡假冒出租车一经查获,运政执法人员立即移交给在场的公交干警,由公交干警对当事人的制假用假行为进行调查,该案件也由行政执法转向刑事案件范畴。据悉,公交总队自2001年6月起已对三百多人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追究二百多宗“克隆车”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二)当地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认识一致,定性合理,使得对假冒出租车司机的刑事处罚成为行之有效的一种制裁方式。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判决的刘士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是我国首例对假冒出租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在此案中,由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驾驶假冒出租车进行非法营运行为的定性上认定一致,对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特征把握准确,使得被告人刘士海终究难逃法律制裁。此后,北京市各地区的公检法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基本上均以同样的罪名予以定性。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定罪要求明确,证据收集便捷的特点,使对假冒出租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可操作性。对于驾驶假冒出租车进行非法营运的违法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最为合理,但《刑法》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有经营额度的要求,经营额度须达到五万元方构成该罪,这给证据采集带来很大难度。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认定则没有经营额度要求,只要违法者存在伪造、变造或买卖牌照、经营许可证等情况,并有有关部门对物证的鉴别、检验报告便可认定;而该伪造证件的使用者,不管是否有经营行为,只要向伪造者提供了个人资料,便与伪造者构成共同犯罪。
对策与建议
北京市、上海市对假冒出租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为了探讨对假冒客运车辆经营者定罪的其他可能性,我们还专门请教了我国交通法规方面的专家、北京市交通管理学院政法系主任、交通部法律顾问张柱庭教授。张教授从现行法律法规出发,指出有下述几种罪名可以使用:
(一)非法经营罪
该罪要求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如果假冒客运车辆的经营者有经营账本,经笔迹鉴定能够证明为本人记录,或可采证。对假冒出租车,亦可通过科技手段提取计价器中的数据。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罪
该罪只要存在伪造、变造或买卖牌照、经营许可证等情况便可认定,且伪造者与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三)合同诈骗罪
该罪要求犯罪金额为5000元以上,其金额认定可能存在难度。
(四)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枪械罪
该罪适用于制造使用假冒车辆者,在非法营运过程中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的情况。
就在我们的调研活动行将结束之际,我们看到了来自广州市的一则消息:广州街头克隆出租车高达3000辆!就此,广州市交委将与公安局组成联合办案小组,今后一旦发现“假冒出租车”,公安执法人员将对司机依法拘留。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深圳市政法委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加大对制造使用假冒客运车辆者的打击力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有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取得强有力的社会震慑效果。
(作者单位:深圳市交通局运政监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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