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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外挂现象的思考

[作者:谢良][日期:2006-11-4]  [来源:重庆市道路运输网]

    车辆外挂是运输经营者为了不缴或少缴税费采取的一种不正当经营手段,也是个别地方部门和企业牟取非法利益的一条损人利已途径。近年来,车辆外挂愈演愈烈,造成大量养路费、运管费等税费流失,许多交通安全隐患无法查堵,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引发各种交通安全事故,危及社会稳定。本文就车辆外挂现象及其治理措施作如下粗浅思考。

    一、外挂车辆的特征

    各地外挂车辆的运作方式各不相同,但普遍具有以下五个特征:一是车辆挂外地牌照;二是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为本地居民;三是车辆主要在本地运营,货源业务主要在本地;四是车辆税费基本上在外地缴纳;五是如果是贷款购车,则在本地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本地经济实体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

    二、车辆外挂的产生背景及其现状

    车辆外挂由来已久,从我国明确公路养路费“一地缴纳,全国通行”政策开始,特别是货运市场逐步开放以后,车辆外挂便如同暗流般涌动滋生。1991年,交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各地养路费征收费率定为营运收入总额的12%--15%”,“从事营业运输的社会车辆,其费额标准按规定的费率以专业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总额折算”。该规定中原本让各省“根据本地公路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应征车辆数量等”确定各省养路费征收费率的立法本意,在经历货运市场激烈竞争、货运赢利水平逐步下降、货车区域流动频繁的境况下,渐渐被曲解、滥用,成为个别地方部门和企业牟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目前,各省车辆缴纳规费数额的标准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养路费征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货车从征费标准高的省份、地区向征费低的省份、地区流动。就重庆地区而言,边远区县都比主城区高,所以边远区县的车辆外挂到主城区及临近省份的区县的现象普遍存在。

    时至今日,全国半数以上省份的道路货运市场存在车辆外挂现象,个别地区的外挂车辆占到该地区货车总数的80%。车辆外挂造成一省动辄上亿元的养路费、运管费等税费流失。车籍地对外挂车辆的管理往往不到位,使得大多数外挂车辆只缴纳养路费,而其他税费可以不缴或少缴。有些外挂车辆抓住管理空白,税费两地不缴,全部偷逃。据不完全统计,仅黔江区外挂到重庆主城区(南岸区等地)和周边省湖北咸丰县、来凤县等地的车辆就达1000辆以上,共计3000吨位,造成的税费流失,仅年度公路规费就达200多万元。车辆外挂如同重症,让各地政府部门痛心疾首。

    外挂车辆“吃本地的饭,运本地的货,赚本地的钱,压本地的路,就是不缴当地一分税费钱”,不仅造成巨额的税费流失,而且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外挂车辆的车主多是经营地的本地人,他们利用缴纳税费少的成本优势,与当地非外挂车辆的经营者争夺货源,打响了“本是同根,相煎市场”的货源抢夺战,使在微利与亏损线上挣扎的当地经营者雪上加霜。当地经营者无力改变车辆外挂的现实,便转而投向车辆外挂阵营,也将车辆转到外省市、外地区,造成了恶性循环。车籍地对外挂车辆鞭长莫及,经营地很难对外挂车辆实施管理,“代办年审”、“代办二维签章”的中介机构趁机从中牟利,给外挂车辆解决“后顾之忧”,导致大部分外挂车辆在年度检验、二级维护上走过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难以保障,带病行驶现象屡见不鲜,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埋下了许多交通安全隐患。

    三、车辆外挂久治不愈的矛盾根源

    道路货运市场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最早开放的市场之一。伴随着劳务市场的开放,我国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流动也日益频繁,其运营地点很难界定在某一省市区域,货车车籍地与司机驾驶证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愈发普遍。经营者的趋利性必然使其千方百计地降低经营成本,而各地税费征缴标准的差异,必然导致经营者从征费标准的“高位”区域流向“低位”区域。由此,开放的道路货运市场与地方政策制度发生冲突,成为衍生车辆外挂现象的主要矛盾。

    判断交通规费的征缴权一直是治理车辆外挂的焦点和难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外地不得重征。”该条第(五)项规定:“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针对这两项规定,很多业内人士表示无奈,如果一辆车在经营地跑两个月27天,回车籍地跑3天,到第四个月又回本省跑,那么这辆车如何判断它是跨行还是调驻?如果是跨行,则“外地不得重征”养路费;如果是调驻,则这辆车明显是在钻法律空子。如果这辆车在车籍地已经依法足额缴纳了税费,那么严格来说该车并没有“偷漏税费”,这样一来,补征规费和处罚的依据就会显得不足。

    近年来,福建、辽宁、山东、浙江、黑龙江等省份,针对愈演愈烈的车辆外挂现象展开了一系列专项斗争,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治理举措,收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由于其举措的区域限制,始终无法从治本上根治车辆外挂的主要矛盾。特别是类似黔江这样地处几个省市交界位置的地区,这样的举措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把外挂车辆从一地转向另一地而已,根本无法解决外挂矛盾。

    四、治理车辆外挂的建议及措施

    治理车辆外挂是对政府部门市场调控与监管能力的一次考验,仅交通一家就关系到稽征、运管、路政等三个部门,一省外挂车辆泛滥往往牵涉数个省的政府部门,不包含征缴规费、转籍落户等大量具体繁琐的工作,由一省一区来独立消灭车辆外挂,其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治理车辆外挂关键是标本兼治,根治车辆外挂需要国家有关部委从全局的、整体的角度出发,从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多个角度和层面深入调研,提出治理良策;需要各省、各地区联动,各部门通力协作,从车辆源头监管到路面稽查,从经营行为和车辆状况等方面多管齐下,实行综合治理。

    一是要“全国交通一盘棋”。这是治理车辆外挂的关键,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交通发展的大局为着眼点,深入研究道路运输行业整体发展状况,从保证市场公平、社会公正的角度出发,逐步消除各地税费征收标准的差异,使公路养路费等税费征收工作更加合理、规范。严格执行最低收费标准、最低包缴比例,对低于该标准的,稽查地有权补征差额部分。经济不发达省份在保证税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尝试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来减少压力。一旦消除了经济利益的驱动力,外挂车辆必然会偃旗息鼓。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治理超限超载、恢复“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等工作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同各地行业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全局出发来考虑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另外,虽然一些外挂车辆车籍地对于外挂车辆疏于管理,但对于本地车辆税费征缴和管理相当严格,服务也比较完善,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行业管理部门的反思。

    二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多数省份在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中,采取了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合行动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总结经验。对外挂车辆的管理,不仅仅是某个职能部门的事,实际上牵涉到交通、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治理车辆外挂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征稽部门甚至仅靠交通部门,都会有不小的难度和阻力。如一些外地的非法中介机构在本地设有非法办证、收费窝点,为外挂车辆提供“一条龙服务”,只有取缔这些非法中介机构,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车辆外挂现象。一旦治理工作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举各部门之力,车辆外挂现象将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三是早日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信息平台,实现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的共享。加大先进科技在道路运输行业的投入力度,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能,转变执法方式方法,杜绝征费、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堵住规费征缴漏洞。

    四是在服务意识、服务方法上下功夫。一些外挂车辆当初选择落户外地,被要求回籍落户时车主常带有抵触情绪,这些现象虽然是各地费率不统一所致,但从某种程序上也反映了各地区在经营者生存环境、行业管理与服务质量水平上的差距。因此,一些行业管理部门应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仅提供公平、高效的市场经营环境,更让经营者能感受到行业管理部门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黔江处 谢良)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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