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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吨位核定机制调整对货运企业和货运市场影响

[作者:丁安 陈斌][日期:2007-3-4]  [来源:运管人家]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吨位核定机制的调整,对我市货运企业和货运市场造成了很大震动。为深入了解情况,我所组织专人先后对全市4个重点货运企业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活动以发现、反映为目的,主要重点在吨位核定机制调整后带来的各方面影响,涉及企业车辆、吨位、规费变动情况以及企业明年发展方向。调研组认真详细地了解了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听取了有关各方意见和建议。通过整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吨位调整概况

    据统计,此次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吨位核定机制的调整共涉及我市各种车型货车1085辆,占货车总量的21.1%,调整后净增应征吨位1100吨,占现有货运总吨位的6.6%,其中4家重点货运企业调整幅度更是显著,共计上调应征吨位635吨,占应征净增总吨位的57.7%。恒泰、亚太和东方3个公司涉及调整的车辆比例都在60%以上;其中恒泰每月应缴规费新增4.5万元,相比2006年标准增加了近2成(具体见下表)。由于此次调整涉及相当一部分老车型,征收吨位提高和规费增加促使这些车辆的报停、报废和转籍。从理论上讲,一年可增收养路费260多万元,但不可忽视由此可能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应征吨位与实征吨位能否同时大幅度提高有待进一步观察。

重点货运企业吨位调整比较表

单位名称 企业涉及调整车辆数  调整后净增吨位(T)  每月多上缴规费(万元)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 65.17% 195 4.2
嘉兴市乍浦恒泰运输有限公司 62.30% 209 4.5
浙江中坤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45.76% 150 3.2
平湖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66.04% 81 1.7

    二、调整带来的影响

    1、应缴公路规费上涨,车辆外挂趋势增长

    目前,各省之间的养路费征收标准高低不一,吨位核定机制各不相同,就是省内各市之间除养路费外的其他费税征收标准也不统一,同样载重的车辆在不同地区上牌所缴费用差距很大,从而导致“车辆外挂”现象的出现。养路费征收吨位核定机制调整后,我市绝大多数企业应缴规费增加幅度都很大。由于与周边省市征收标准的差价进一步扩大,部分企业已开始与周边省市联系外挂,同时周边省市也主动向我市部分企业联系外挂。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我市新近上市企业--景兴纸业集团公司下属的市重点扶持物流企业亚太物流公司也有将明年规划新增的几十辆集装箱车到上海上牌的打算。因此,将来很有可能出现部分车辆“压着本地的公路,污染着本地的环境,税费缴到外地”的现象。这种近距离的区域差异将直接影响我市未来几年货运企业的发展和相当程度税费的流失。 

    2、集装箱征收吨位上调,企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

    国家政策鼓励发展集装箱车辆,我省更是一直以来鼓励集装箱车辆发展,并给与一定的优惠措施,此次调整却加重了集装箱车辆运输业户的规费。养路费征收吨位核定机制调整后,对拥有两块牌照的半挂车,按车头、车尾分别计征,车头按整备质量折半计征,挂车按核载吨位的七折计算,平均每辆集装箱车月征收额上调700~800元。对此,企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不管一辆牵引车配置几辆半挂车,或一辆半挂车配置几辆牵引车,在路上行驶的只能是一辆牵引车和一辆半挂车,其他的半挂车或牵引车都是静止在场内的。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是一个营运整体,分别收取养路费不是很合理。

    调整后我市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集装箱车辆从原先的143辆减少到123辆,加之2007年度包缴政策的取消,这对毗邻上海、主要业务集中于乍浦港码头的的我市集装箱运输企业来说,外来集装箱车辆的冲击、低廉的运价和高昂的投入使企业发展本地集装箱规模的积极性逐步减弱,而上海市对挂靠上海的集装箱车辆的优惠措施(包括通行费)正逐步吸引本地企业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据向业内人士了解,上海牌照集装箱车辆的各种规费总额为3850元/月(含上海市通行费),且享受包缴政策,明显低于我省征收标准。落户上海与落户浙江,一辆集装箱车一年规费相差15000元左右。

    3、经营成本增加,行业无序竞争加剧

    油价持续上涨增加了运输成本,加之运输价格偏低,大部分运输企业的利润已经处于较低水平。吨位核定机制的调整,绝大多数企业应缴纳规费大幅上涨,经营利润再次缩水,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困境。这极有可能使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首先,企业通常选择通过超限超载来弥补经济效益,造成公路损坏加大,安全隐患增加。其次,由于运输成本加重,受利益驱使,黑车可能大量增加,市场不规范、无照经营泛滥、诚信缺失严重等现象相继出现,道路运输市场无序竞争加剧。第三,在运价未能同时上涨而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报停、报停偷驶、车辆套牌等手段将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最有效办法。第四,外来车辆凭借低成本优势乘虚而入,严重冲击本地货运市场,极大程度上冲击本地合法经营者,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运输市场更加混乱。

    三、意见和建议

    1、合理调整征收吨位,化解征费矛盾

    由于吨位调整牵涉车主的直接利益,对于调整过程中群众反应较为强烈的部分车型的吨位核定应慎之又慎,避免出现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如华东CSZ9171HE2挂车的征收吨位从9.5吨调整为21吨,柳特神力LZT4139K2125LA90牵引头从2.5吨调整为12吨,车主无法理解和配合。又如江铃宝典JX1021DSA从1吨调整为1.5吨,而与该车同一类型的新车载质量只有0.48吨,征收吨位为1吨,平湖市此类车共涉及到150多辆,车主反响较大。同时,征收吨位重新上报审核机制应畅通迅速,发现不合理情况尽快纠正,努力化解征费矛盾,形成整个征收环节有理有序,使货运市场的发展不受太大的波动。 

    2、统一公路规费征收标准,遏制“车辆外挂”

    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制订部门应充分考虑我省与周边省市规费征收标准上的差异,积极协调周边省市,适当调整相应的征费标准,使我省与周边省市的标准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周边几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规费无论是在浙江还是在上海、江西、安徽等差不多,这样才能留住本地车辆,有效遏制“车辆外挂”现象。

    3、尽快制定鼓励集装箱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具有安全、高效、保质、快捷和节省等优点。鼓励和发展公路集装箱运输是实现运力结构优化的必然趋势。近几年,我市集装箱运输业发展迅速,已成为道路货运增长的最大潜在市场。制定鼓励集装箱车辆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提高现有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4、积极协调养路费征收吨位与车辆行驶证吨位的统一

    养路费征收吨位调整后,部分车辆的养路费征收吨位与车辆行驶证载质量吨位已经一致,但也有很多车辆原来是根据行驶证吨位征收的,经过调整后又造成了新的两证不符现象,给车主的经营带来了诸多不便。如行驶证注明1吨的小货车,缴了1.5吨养路费,如果装货1.5吨,交警检查发现后要按超载处罚;要想变更行驶证吨位,车管部门又无依据变更,因为行驶证吨位是根据车辆出厂合格证核定的。对于这个问题,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应与相关公安交警、公安车管部门积极协调,统一相关政策,给广大车主一个合理的处理办法。

    (浙江省平湖市公路运管稽征所 丁安 陈斌)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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