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这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不是为了罚而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和防范再违法。
如果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是一罚了之,对违法行为及后果不予改正而任其存在,则并未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甚至会形成以处罚认可违法的不良后果。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路政处罚为例,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只罚款而不卸载,则因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罚款凭证反倒成了超载运输的通行证,而超载造成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对道路的损坏没有减少。
但是,由于场地、设施不配套,当事人不配合等多种原因,目前不少地方对超载超限车辆实施卸载等路政运政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只是口头上要求当事人纠正错误,一旦打起官司来,当事人往往会矢口否认,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机关在复议和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在走访学习中,笔者发现安徽省滁州市运管处行政案件受理中心在这方面找到了一条可行而有效的办法。那就是他们将交通行政处罚警示教育环节纳入到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当中,并装入卷宗归档。根据该中心的负责人介绍,此办法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有效的证据之一。该中心制作的《交通行政警示教育备案表》载明了填表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车辆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填写、备注和调查人员七项内容。其中当事人填写栏,又分事实经过、学习认识和保证三个子栏目。备注栏目主要填写学习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滁州市运管处行政案件受理中心将警示教育纳入行政处罚中并装入卷宗存档,起码起到了以下几点作用:①它以文字形式显示了行政处罚机关履行了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②它在“事实经过”一栏,当事人又以书面形式再次描述和确认了违法行为。③它在“保证”一栏中当事人又以书面形式对纠正违法行为作出了郑重保证和承诺。④它很好地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⑤它改变了社会上对交通部门只顾罚款不尽责令改正义务的不良印象。⑥实践证明,它在交通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中也起着独特的作用。
(安徽省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股 徐祥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