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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拒载抽烟客有法可依!

[作者:翁坚超]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6-1-1] 

  近日,一名成都“的哥”因拒载吸烟乘客被投诉,此事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引起强烈关注和争议。在争议中,人们对于这位“的哥”做法的合情、合理并无争议,但是当地有关部门人士在评价该事件时,却认为没有法规规定乘客在出租车内必须禁烟,因此这位的哥“拒烟合情合理,拒载不得不罚”,最后幸亏是乘客撤诉从而使的哥幸免处罚。此事连新华社也进行了相关的报道。

  笔者经过查证,认为的哥完全可以拒载抽烟客,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这是因为,1997年1月7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发布,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下列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四)地铁、轻轨列车、各类公共汽车、电车(包括有轨电车)、出租汽车,各类客渡轮(船)、游轮(船)、客运索道及缆车;……”。可见,出租车内是否可以吸烟并不是一个没有明确规定的事,而是已经有规章作出了非常明确、详细的规定。

  同时,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对禁止吸烟的工作进行严格管理,设置卫生检查员监督管理本场所的禁烟工作,劝阻旅客吸烟”,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负有“劝阻旅客吸烟”的义务。

  因此,广大出租车司机应该遵守这个《规定》,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而且应该明确禁止乘客吸烟,对于不听劝阻的乘客完全可以要求其下车。对于拒不改正坚持吸烟者,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给吸烟者相应的罚款。相反,出租车司机如果对出租车内吸烟的行为放任不管,是违反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经营或管理单位,由卫生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取消有关荣誉称号,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500—1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出租车经营者还应接受相应的处罚。(作者:浙江省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翁坚超)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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