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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驾驶员朋友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遇到红灯,为了赶时间,在不违反行车规则的情况下,常常顺势右转弯,以避开红灯,这是未尝不可的一种做法。而以营运为目的出租汽车,更是视时间为金钱。那么,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也可以这样做吗?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运政热线“96520”近日受理的一个出租车投诉案件,就反映了这么一个特殊的问题。
一、案件介绍。
7月3日晚上,绍兴市民马先生一行两人在市区新都大酒店门口打一辆出租车去人民东路某夜总会。上车后即在胜利西路与府山西路路口遇到红灯,且等候红灯的车辆排起了长队,驾驶员叶某未同乘客商量,便将车驶入右车道,并右转进入府山西路,乘客马上对这一走向提出异议,但出租车继续往前行驶,并连续遇到三个红灯。车到目的地时,与马先生他们同时同地坐另一辆出租车过来的几个朋友已早早等在那里,他们的运费是7元。而这时,叶某的出租车计价器显示运费是8元。乘客马先生在付了8元车费后索要车票,但司机只给了一张7元的定额发票。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矛盾主要涉及到二个问题。一是出租车发票,二是驾驶员遇红灯时是否可以随意右转。
第一、关于出租车发票问题,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5.17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在与乘客结算车费时应报计价器显示车费数额,唱收唱付,将客票和找补零钱同时交到乘客手中,并向乘客致谢。”《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第二款也规定,“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可见,出租车司机在收取车费后,应主动将与车费同额的发票交给乘客,若无同额的定额发票,应确保给付的发票不低于实际数额。
第二、关于遇红灯能否右转的问题,前述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行车时,驾驶员要根据乘客要去的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道……”《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浙江省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应按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严禁故意绕道多收费用。”那么,何为“最近”或者“最佳”的路线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最近的或者最快的路线。本案中司机叶松在遇红灯后右转,其行驶的线路既非最近,也没有达到更快到达目的地的目的,肯定不属于“最近”或“最佳”线路。
但是否出租车在这种情况下都不能右转了呢?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该是可以的:一是司机必须向乘客作必要的解释,征得乘客的同意。二是如果后一种行驶路线的车费超过了正常路线行驶的车费,应与乘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按正常行驶线路的车费收费。(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盛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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