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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失主冷了谁的心?--绍兴一出租车失物寻找案件分析

[作者:盛文斌]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6-1-1] 

    乘客乘坐出租车遗忘了价值不菲的财物,后通过有关各方的努力终于完璧归赵,这本是皆大欢喜的好事,可是近日发生在绍兴市区的一件事,却似乎没有任何一方欢喜起来。并且也引起了有关人士对此事的思考。

    6月24日晚10点半,绍兴市运管处96520举报投诉中心值班室迎来了一位高鼻褐发的“老外”和一名年轻的中国女子,见到了值班室工作人员后,二位客人急冲冲地道明了来意。原来,刚刚这二位客人在市区乘坐出租汽车下车时,在车上遗失了一只手提包。据称包内有三四千元的现金和随身物品,最为重要的是包里还带着已经签好的几份外贸合同和其他一些重要文件,如果不能找回这些文件,损失将无法估计,他们也再没法回上海的公司交差了!因勿忙下车,未记得出租车车号,好在当时向司机拿了一张车票,所以拿着车票到投诉中心“求援”。反映完情况,这名女翻译不停地喃喃自语:“绍兴市民素质不高,出租车驾驶员道德又不好,我们的东西肯定找不到了!”

    按照投诉中心的办事程序,晚上十点钟以后接收的失物寻找案件,都在受理以后第二天处理,考虑到这件案子的特殊性,值班工作人员破例帮助进行了查找。根据车票提供的信息,他们乘坐的是绍兴市汽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于是打电话到该公司负责人家里,请他帮助查找出租车,经理虽已休息,但还是连夜出门,在途中接了公司的财务人员后一起赶到公司,根据发票的领销纪录,查到了出租车车号,并马上跟驾驶员进行联系。这时,浙江某广播电台驻绍兴记者站的一名记者也打的赶到了投诉中心了解情况,准备通过广播寻找出租车。原来,这两名乘客在这以前,已经同时向该电台请求帮助。十一点以后,从出租车公司传来好消息:驾驶员找到了,手提包也在!不久,驾驶员赶到投诉中心,把东西完璧归赵。

    失主在清点物品无误后,向大家表示了谢意并准备离开。工作人员在旁提醒二位乘客,驾驶员及时返还失物,应适当补偿驾驶员返还失物的费用或者进行一定数量的报酬。但乘客在问了驾驶员送包过来的运费后,表示愿意给驾驶员25元的“打的费”,对于报酬,先是问驾驶员“想要多少”,后又说要“回公司跟领导请示”,并在记下驾驶员电话后表示会自己同他联系。

    第二天,运管处工作人员几次打电话给驾驶员了解情况,驾驶员说没有任何消息,正在等他们的电话。向乘客所在公司了解,得到的回复是公司会自行同司机联系并给予报酬。

    这件事情的发展,引起了大家的思考。出租车驾驶员在车上找到失物归还乘客后,乘客是否应该根据失物的价值、者重要性、失物归还的难易程度等给予司机一定的报酬呢?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失物及时设法归还失主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品德,也是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就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捡到乘客遗忘在车的财物,应当设法归还给乘客,无法找到乘客的,应及时上交有关主管部门。这也是绍兴市运输管理处在有关出租车驾驶员资格管理中的一个基本规定,对侵占乘客失物行为严重的,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出租车服务资格。前几年在省内就发生过一起出租车驾驶员向失主索要财物引起投诉,后被取消出租车服务资格的事件。

    但是,司机是否可以在归还失物后向乘客索取报酬呢?按照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禁出租车司机以各种理由向乘客索取“小费”等报酬,对乘客主动向司机支付一定数量的酬金的,则不予制止,这也是根据目前出租车管理的现状而作出的。近几年来,绍兴的出租车从无到有,市场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也凸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在出租车上遗忘物品的“粗心”乘客越来越多。据绍兴市运管处“96520”举报投诉中心统计,该中心自2001年5月底成立以来,出租车失物查找案件的数量逐年不断上升,但最终找到失物的比例且并不高。如今年四五二个月,中心受理的失物寻找案件达351件,远远高于以前每月124件的平均数,最后,找到失物的仅有71件,成功率20%。乘客经常在出租车上遗忘失物的原因,既因为乘客的粗心,也是由于司机的疏于提醒。而找到失物难度大,主要是由于大部分乘客不记得乘坐的车辆的任何信息,而从驾驶员这个角度分析,部分驾驶员往往是对钥匙衣物等价值较低的物品不愿意花时间寻找失主或交给管理部门,而对于一些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也有极少数驾驶同在某些想法的驱使下,将之占为己有。还有一种可能是,乘客在车上遗忘的东西,被后来乘坐的客人“捡”走。另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部分失主对待驾驶员交还失物后表现出来的冷漠态度让驾驶员伤透了心,以致于“懒得”或者“不愿意”主动将失物交还失主。如一些乘客只字不提支付驾驶员在返还财物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一些乘客不仅未对驾驶员进行感谢,反而埋怨、谩骂驾驶员不及时与他联系,让他着急太久,并进而因此投诉驾驶员;一些失主轻视出租车驾驶员,态度傲慢,无端指责出租车从业人员素质低;一些乘客在焦急寻找失物的时候,发出各种给予报酬的承诺(有称为悬赏广告的),但在失物找到以后,却想方设法回避自己先前的承诺;尤为荒唐的是,在市运管处举报投诉中心出现过有乘客在出租车丢失了小灵通后马上新买了一只,后来驾驶员通过各种渠道将小灵通归还,乘客反而以驾驶员迟延归还而要求赔偿新购小灵通的费用。

    因而,笔者认为,可以支持乘客在找到失物后根据各种因素给予司机一定比例的报酬。理由是一方面肯定有利于帮助司机在道德和利益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好的平衡点,从而增强他主动设法归还失物的积极性,从而很大程度上解决出租车失物寻找难的问题,实现乘客与司机的“双赢”。另一方面,国外立法实践或判例学说,也大多实施遗失物有偿返还制度,可以算是一种国际通例,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无偿归还制度”,但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实际上是将道德规范作为法律规范,有不尽合理之处,而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也赞成将目前我国的无偿归还制度为失主有偿付酬制度,正在酝酿的《物权法》草案中,有一条也明确规定“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学者的呼声。因此,鼓励乘客合理支付一定的费用,可能也是一种立法趋势吧。另外,据投诉中心掌握的信息,在前面讲到的乘客遗忘的财物被后面乘坐的客人捡走时,双方在达成归还协议时,都是支付一定的酬金的。(浙江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盛文斌)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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