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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日前,亳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涡阳县运管所对涡阳县某摩托车公司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该摩托车公司送货上门属非法营运行为,对其处以3万元的行政罚款。
2005年2月1日下午,涡阳县某摩托车公司用小货车为客户送其销售的摩托车时,被涡阳县运管所的执法人员查获。其后对该公司作出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处以3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处罚,向涡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涡阳县运管所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本单位工作、生活、服务且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的,实行许可证制度。原告涡阳县某摩托车公司用其所拥有的小货车送货下乡,且没有办理营运证是事实,但是被告涡阳县运管所不能提供该公司在向客户送货时,单独收取营运费,或者是虽没单独收取营运费但是将营运费与货价并计的证据,即不能够证明被告所拥有的小货车系营运性车辆。被告以原告无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为由对其作出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涡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涡阳县运管所不服一审判决,向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撤消原判,维持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亳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消费者,运输的物品是特定的销售物,送货上门应视为经营者的营销手段,其目的具有经营性和营利性,因此被上诉人为顾客送货上门的行为应认定为营业性道路运输。最终判决维持涡阳县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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