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核定线路为河南信阳、王江泾、浙江海盐的豫S.05898大客车长期在浙江桐乡站外组客,然后未到浙江海盐就直接从浙江桐乡返回。2004年7月28日晚上22:30时,运管稽查人员在桐乡石化加油站附近,检查发现豫S.05898大客车,从河南省信阳市营运至浙江桐乡下客15人后,又载客6人(未到浙江海盐)直接回河南信阳,每人收取车费90元,被当场查获。经调查:豫S.05898大客车隶属于河南省信阳市运输有限公司,该车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班线客运,该车核定线路是河南信阳、王江泾、海盐。当事人(驾驶员)郑某承认了以上事实。
处理意见有三种:
意见一:豫S.05898大客车核定线路是河南信阳、王江泾、海盐,该车不去海盐而直接到桐乡,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意见二:豫S.05898班线大客车的线路牌上核定线路是河南信阳、王江泾、海盐,没有核定桐乡,该车未经许可擅自到桐乡载客营运,应根据《道条》释义第六十四条第3点(释义P329页),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可处予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意见三:豫S.05898班线大客车其违章行为有二:一是“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二是“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所以,对其违章行为的处理除按照意见一对其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我们认为,豫S.05898大客车隶属于河南省信阳市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客运经营许可证,该车也有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上的经营范围是班线客运,该车核定线路是河南信阳、王江泾、海盐,现经王江泾到桐乡,该行为属于“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按照法律最明确的规定处理原则,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而不能按照意见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处罚。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这个行为包含有“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即一个行为兼容了另一个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对经营者作出二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即不能按照处理意见三对该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