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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危险品专用车辆该如何处理

[作者:多多] [来源:浙江运管论坛] [时间:2006-5-1] 

    案情简介:2004年9月22日上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07省道步云路口检查时,发现浙F.32668危险品专用罐装车装运锭子油。经调查,锭子油为非危险化学品。驾驶员陈某未能出示从业资格证,也没有驾驶危险化学品车辆的上岗证。浙F.32668隶属于嘉兴市宏力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普运货物运输。浙F.32668车的道路运输证核准的是危险化学品运输。

    处理意见:

    意见一:浙F.32668隶属于嘉兴市宏力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普运货物运输。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虽然只核准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但可以向下兼容,可以运输普运货物,不能认定为超范围经营。驾驶员陈某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货物运输,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其处200至2000元的罚款。

    意见二:同意意见一观点,但处罚的主体不应该是从事运输的驾驶员,而是经营者嘉兴市宏力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理由是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是经过经营者的授意而从事的,接受处罚的主体理应是嘉兴市宏力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意见三:该车车辆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危险品货物运输。查获时,该车虽未装运危险化学品,但装运了锭子油(属普运货物)。故在处罚时,虽不能依据危险化学品条例来处理,但其行为应属超范围经营,它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一项,给予当事人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驾驶员陈某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货物运输,按照意见一处理。 

    意见四:驾驶员陈某无危险品货运从业资格证驾驶危险品专用车从事货物运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我们认为,其一:浙F.32668隶属于嘉兴市宏力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虽然是经过经营者的授意而从事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处罚的主体应该是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驾驶人员,而不应该是经营者嘉兴市宏力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以,意见二的观点不能成立。其二,该公司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普运货物运输,该车的车辆营运证虽然只核准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但可以向下兼容,所以运输普通货物不能认定为超范围经营,即意见三也不成立。其三,该案例中,由于装运的物品是普通货物而不是危险物品,所以也就不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理,所以意见四的观点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该案例中驾驶员陈某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危险品专用罐装车从事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并处以200至2000元的罚款。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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