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营运被查获,不做笔录离开现场,执法部门能否给车主予以处罚?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台江区运输管理所做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4月11日上午原告唐某驾驶闽A—6A736微型客车载客从马尾到金山融信花园,在台江区江滨路元洪城路段被被告台江区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查获。唐某被查获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做现场笔录,离开了现场。被告工作人员现场对车上乘客周甲、周乙做了“询问笔录”,确认了非法营运的事实,并暂扣了闽A—6A736微型客车。
同日,台江区运输管理所向唐某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唐某拟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告知唐某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4月26日上午,根据唐某要求,台江区运输管理所举行了听证会。5月10日,台江区运输管理所决定对唐某处以3万元罚款。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违法行为人,被上诉人应该按照规定向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如上诉人拒绝签字,可由2名执法人员签注原因。被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尽全面收集证据之义务。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于2006年4月11日对乘客周甲、周乙所做的现场笔录及被扣闽A—6A736微型客车可印证上诉人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事实基本清楚,使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并未提交反证证实被上诉人在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上诉人关于“执法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未提交乘客周甲、周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行政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